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侯凤岐,男,汉族,1962年3月生,陕西府谷人,哲学硕士研究生学历,在读经济学博士。2016年6月3日,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,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(正厅级)决定逮捕。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。2017年2月19日消息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,决定给予侯凤岐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;收缴其违纪所得;将其涉嫌犯罪问题、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2017年4月,侯凤岐(正厅级)涉嫌受贿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,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后,移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,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姓名:侯凤岐
代表团:内蒙古
性别:男
民族:汉族
籍贯:陕西府谷
出生年月:1962年03月
党派:中共
毕业院校:华中理工大学
所学专业:哲学专业
学历:研究生
学位:经济学博士
现任职务:全国人大代表
1980.09——1983.07,包头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政教系学习,任团支部书记;
1983.08——1986.07,内蒙古包头核工业208地质大队学校任教,任学校团总支书记;
1986.07——1989.09,内蒙古包头核工业208地质大队团委书记;
1989.09——1991.07,华中理工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;
1991.07——1996.06,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工作,任主任科员、理论处副处长;
1996.06——1998.11,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临河市挂职任副市长;
1998.11——2000.11,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秘书长(正处级);
2000.11——2002.04,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旗委副书记、旗长;
2002.04——2004.07,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行署副盟长;
2004.07——2006.10,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常委、临河区委书记;
2006.11——2008.02,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常委、常务副市长;
2008.02——2008.03,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副书记,提名为市长人选;
2008.03——2013.05,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副书记、市长;
2013.05——2013.07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书记、市长。
2013.07——2015.11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书记。
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,2016年6月3日,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,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(正厅级)决定逮捕。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。
根据2017年2月19日消息:经查,侯凤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,对抗组织审查、参加迷信活动;违反中央“八项规定”精神,违规发放补贴;违反组织纪律,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;违反廉洁纪律,收受礼品、礼金;违反生活纪律,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;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,违规向企业摊派赞助费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,涉嫌受贿犯罪。
侯凤岐身为党的领导干部,严重违反党的纪律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、不收手,其违纪行为性质恶劣、情节严重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,决定给予侯凤岐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;收缴其违纪所得;将其涉嫌犯罪问题、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2017年4月,据最高检网站消息,内蒙古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(正厅级)涉嫌受贿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,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后,移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日前,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,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侯凤岐享有的诉讼权利,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侯凤岐,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。通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:被告人侯凤岐利用先后担任原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旗长、巴彦淖尔盟副盟长、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书记、巴彦淖尔市副市长、乌海市委副书记、市长、乌海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;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,依法应当以受贿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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