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宽乡:kuān xiāng 基本解释:●详细解释:人少田多的地区。《隋书·食货志》:“ 天保 八年,议徙 冀 、 定 、 瀛 无田之人,谓之乐迁,於 幽州 范阳 宽乡以处之。”《新唐书·食货志一》:“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,少者为狭乡。狭乡授田,减宽乡之半。” 宋 苏辙 《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》:“使宽乡虽闲得六年以上而法不禁。” 范文澜 蔡美彪 等《中国通史》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:“民只受三十亩或更少的田,一开始就有逃往宽乡的趋势。”

1、分给口分田、位田、职田、功田之后剩余的田地称乘田,这些土地大都在宽乡。
2、由此《田令》可见,不仅“口分田”、“职分田”、“公厩田”、“宽乡”、“狭乡”、“正丁”、“次丁”,租庸调等等名称均与唐朝相同.而日具体条文也颇相近。
3、狭乡授田,减宽乡之半。
4、狭乡的人不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。
5、依照当时耕田法令,“户内永业田”必须种植“桑五十根以上,榆、枣各十根以上”,如有违者“笞四十”,以示惩罚。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,准许出卖永业田;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、邸店、碾碓的,并准许出卖口分田。
6、范文澜蔡美彪等《中国通史》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:“五品官以上受永业田,不得在狭乡,只许在宽乡接受无主荒地。
7、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者准卖永业田,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、邸店、碾?者准卖几分田。
8、到文武天皇大宝元年(701),又颁《田令》,规定“凡给口分田者,男二段”,“凡国郡界内,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,不足者为狭乡。
9、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,可以请受永业、口分田,其数量为百姓之半。
10、宋家钰先生对唐代均田制下民户退田的原因归纳为如下几类:a.户绝退田(包括死绝退田和女子出嫁户绝退田),b.逃死退田(包括户主没落外地身死除籍和限满未归除籍),c.死亡退田,d.漏籍剩退田,e.移户退田(自狭乡移宽乡,或因犯罪移乡),f.还公田(因官府授给的土地遥远,或田地薄恶,不堪佃种,以及民户因无劳力耕种,不能承担赋税,而将地还公)。
11、不得买卖,但迁徙和身死无力营葬者可卖永业田,从狭乡迁往宽乡者可出卖口分田。
12、唐代均田令规定,官吏和勋官可以按照品级占有数量不等的官人永业田和勋田;还规定宽乡有剩田处可以占田过限。
13、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,准许出卖永业田;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、邸店、碾碓的,并准许出卖口分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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