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杖期:zhàng qī 基本解释:●详细解释:旧时一种服丧礼制。杖,是居丧时拿的棒;期,是一年之丧。期服用杖的称“杖期”;不用杖的则称“不杖期”。如:嫡子、众子为庶母丧,服杖期。夫为妻丧,如父母不在,服杖期;若父母在,则服不杖期。参阅《仪礼·丧服》。★杖,指丧礼中所执的丧棒。期,指一年的服丧期。杖期指执丧棒服一年之丧。丈夫为妻子,嫡孙为祖母,皆应服杖期。但妻死时父母尚在,或娶妻时父母已殁,妻子不曾为翁姑服过丧者,则丈夫不为妻子服杖期。《幼学琼林.卷三.疾病死丧类》:「孙承祖服,嫡孙杖期。」
1、孙承祖服,嫡孙杖期;长子已死,嫡孙承重。
2、例如:依古礼,父在为母服齐衰杖期,父卒,为母服齐衰三年;唐代曾改为,父在,为母终三年之服。
3、男子为伯叔父母、为兄弟,已嫁女子为父母;孙、孙女为祖父母,服期一年,不执杖,亦称“不杖期”。
4、齐衰杖期、不杖期则是初丧三餐不食,然后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。
5、礼志十四):“子为父母,庶子为其母,皆斩衰三年;嫡子、众子为使不”庶母,皆齐衰杖期。
6、为祖父母、伯叔父母、在室的姑、姊妹、兄弟、侄等齐衰不杖期。
7、如夫妻之间,妻为夫服最重之丧斩衰三年,夫为妻则只服齐衰杖期。
8、《丧服?缌麻》章末“长殇中殇降一等”四句,郑氏以为传文;“不杖期章惟子不报”传文,“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”传文,郑氏以为失误;“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,女子子嫁者未嫁者,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”,旧读以“大夫之妾”为建首,下二“为”字皆贯之,郑氏谓“女子”别起贯下,斥传文为不词。
9、周代,父在父母服齐衰杖期,父卒服齐衰三年。
10、又称“杖期”。
11、参见“杖期”。
12、去世,太祖令太子服齐衰杖期,太子以其不合礼法而拒绝执行,气得太祖要
13、即要为出母服齐衰杖期。
14、具体分四个等级:齐衰三年,齐衰杖期(jì),齐衰不杖期,齐衰三月。
15、服齐衰一年,用丧杖,称“杖期”,不用丧杖,称“不杖期”。
16、父在为母仅服杖期,是因为“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。
17、古礼为父斩衰三年,父在,为母齐衰杖期,父卒,为母齐衰三年。
18、齐衰三月与杖期、不杖期差别不大,但丧期既短,三月之后,就一切如常了。又如:媳为舅姑原服不杖期;唐时曾改为,媳为舅姑服斩衰三年,为姑服齐衰三年。
19、齐衰不杖期适用于为祖父母、伯叔父母、兄弟、未嫁之姐妹、长子以外的众子以及兄弟之子。
20、齐衰杖期、不杖期,一年之期服熟麻布,旁及下辑之,麻冠苘草履桐杖,妇女麻履,余同。
21、齐衰一年之丧分为杖期和不杖期,前者指执杖(俗称之哭丧棒)服丧一年,后者指不执杖服丧一年。
22、齐衰杖期丧服与齐衰三年完全相同,所不同的只是丧期较短,仅为一年。
23、夫为妻丧,如父母不在,服杖期;若父母在,则服不杖期。
24、道光间议定服制,大宗子兼祧小宗,则为所生父母斩衰三年,而为兼祧父母齐衰不杖期。
25、夫为妻齐衰杖期,和妻为夫斩衰三年,服制上的不平等也十分明显,这也反映了妇女低下的社会地位。
26、宗族成员未成年死亡,就依其血缘关系的亲疏,并分别长殇、中殇、下殇的不同情况,决定服制的轻重,但即使最亲的子女、弟妹、叔父、姑母,其长殇也只服大功九月,总的原则是轻于成人。《丧服?缌麻》章末“长殇中殇降一等”四句,郑氏以为传文;“不杖期章惟子不报”传文,“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”传文,郑氏以为失误;“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,女子子嫁者未嫁者,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”,旧读以“大夫之妾”为建首,下二“为”字皆贯之,郑氏谓“女子”别起贯下,斥传文为不词。
27、如:嫡子、众子为庶母丧,服杖期。
28、明代以后,母为长子改为齐衰不杖期。
29、《丧服》规定妾为妻服齐衰不杖期,妻为妾则无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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