倍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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倍论:bèi lùn 基本解释:●详细解释:官吏频犯赃罪,如所犯罪法不等,即以重赃之数并入轻赃,然后折半论罪,称为倍论。《唐律·名例》:“即以贜致罪,频犯者并累科;若罪法不等者,即以重贜併满轻贜,各倍论。”注:“倍,谓二尺为一尺。” 长孙无忌 等疏议:“假令县令受财枉法六疋,合徒三年;不枉法十四疋,亦合徒三年;又监临外窃盗二十九疋,亦徒三年;强盗二疋,亦合徒三年;受所监临四十九疋,亦合徒三年。准此以上五处贜罪,各合徒三年,累於‘受所监临’,总一百疋,仍倍为五十疋,合流二千里之类。”★ 谓犯赃罪数次,且其种类及赃物多寡互异而罪法不等时,即以重赃及轻赃合并,并依其总数平分之,以论其罪也。《唐律·名例》:「若罪法不等者,即以重赃并满轻赃,各倍论。」

1、三财务效益不佳的股票,其应付经济形势变化的能力差,尤其是问题股,切忌认为价码低,空间大,而介入投机,须知一旦反转,抛出困难,跌幅也以倍论。

2、财务效益不佳的股票,其应付经济形势变化的能力差,尤其是问题股,切忌认为价码低,空间大,而介入投机,须知一旦反转,抛出困难,跌幅也以倍论。

3、借使别人家的牲畜,加倍论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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