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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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验:gōng yàn 基本解释:●详细解释:官府开具的证件。《隋书·高祖纪下》:“庚寅,勑舍客无公验者,坐及刺史、县令。” 宋 王溥 《唐会要·逃户》:“见在桑产如无近亲承佃,委本道观察使於官健中取无庄田有人丁者,据多少给付,便与公验,任充永业。” 宋 吴曾 《能改斋漫录·事始二》:“ 唐 宣宗 时,中书门下奏:‘若官度僧尼,有闕,则择人补之,仍申祠部给牒。其欲远游寻师者,须有本州公验。’乃知本朝僧尼出游给公验,自 唐 已然矣。”《元典章·户部八·市舶》:“并依在先旧行关防体例填付舶商。大船请公验,柴水小船请公凭。”

1、税契后经官府公验的文契,宋代称赤契,元、明、清称红契或朱契,未税契的称白契,税契目的主要在于征税。虽今日理财难拘故常,然告绝产、首白契、讦隐田、伺富民过失、纠盐酒户亏额,报怨挟愤、招权纳贿者,必且纷然,而公任其怨。

2、宋代没有关于市舶制度的统一?完整的规定?市舶司的职责主要包括?根据商人所申报的货物?船上人员及要去的地点?发给公凭(公据?公验)?即出海许可证?派人上船“点检”?防止夹带兵器?铜钱?女口?逃亡军人等?“阅实”回港船舶?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抽分制度?即将货物分成粗细两色?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?这实际上一种实物形式的市舶税?所抽货物要解赴都城(抽解)?按规定价格收买船舶运来的某些货物(博买)?经过抽分?抽解?博买后所剩的货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标准?发给公凭?才许运销他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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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刺词、过所、公验、度牒、告身和籍帐等。

4、税契后经官府公验的文契,宋代称赤契,元、明、清称红契或朱契,未税契的称白契,税契目的主要在于征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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