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狭乡:xiá xiāng 基本解释:●详细解释:隋 唐 实行均田制时称公地多、人口少的地方为宽乡,人口多、公地少的地方为狭乡。后世习惯上称地广人稀的地方为宽乡,地狭人稠的地方为狭乡。《隋书·食货志》:“帝乃发使四出,均天下之田,其狭乡,每丁纔至二十亩。”《新唐书·食货志一》:“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,少者为狭乡。狭乡授田,减宽乡之半。”参阅《通典·食货二》、《文献通考·田赋二》。★隋唐实行均田制时称公地多﹑人口少的地方为宽乡,人口多﹑公地少的地方为狭乡◇世习惯上称地广人稀的地方为宽乡,地狭人稠的地方为狭乡。
1、不得买卖,但迁徙和身死无力营葬者可卖永业田,从狭乡迁往宽乡者可出卖口分田。
2、狭乡的人不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。
3、狭乡授田,减宽乡之半。
4、到文武天皇大宝元年(701),又颁《田令》,规定“凡给口分田者,男二段”,“凡国郡界内,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,不足者为狭乡。
5、【出处】宋?朱熹《朱子语类》第一百一十一卷:“狭乡富家,靳靳自足,一被应役,无不破家荡产。
6、范文澜蔡美彪等《中国通史》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:“五品官以上受永业田,不得在狭乡,只许在宽乡接受无主荒地。
7、狭乡的口分田减半授给。
8、由此《田令》可见,不仅“口分田”、“职分田”、“公厩田”、“宽乡”、“狭乡”、“正丁”、“次丁”,租庸调等等名称均与唐朝相同.而日具体条文也颇相近。
9、宋家钰先生对唐代均田制下民户退田的原因归纳为如下几类:a.户绝退田(包括死绝退田和女子出嫁户绝退田),b.逃死退田(包括户主没落外地身死除籍和限满未归除籍),c.死亡退田,d.漏籍剩退田,e.移户退田(自狭乡移宽乡,或因犯罪移乡),f.还公田(因官府授给的土地遥远,或田地薄恶,不堪佃种,以及民户因无劳力耕种,不能承担赋税,而将地还公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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